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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后可主张哪些费用?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754人看过

案例:刘某死后,其好友张某因联系不上刘某的家人便自主花费10000元办好了刘某的后事,又花费5000元工钱请来工人帮刘某承包的瓜田进行收割。老刘的瓜一共买了50000元,但因运瓜导致张某的车故障,花费修理费1000元。那么,“无因管理”后可主张哪些费用?

张某应返还刘某家人卖瓜收益50000元,刘某家人应向张某支付办理后事花费的10000元、雇工费用5000元以及车辆修理费用1000元。费用折抵后,张某应向刘某家人返还34000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于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评析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例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2)管理人从事了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无因管理中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版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监服务出发;从其效采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测益最终都为本人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盛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该制度既形成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刘某委托也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管理对某的西瓜园并为刘某办理了后事,张某避免刘某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律师提示


无因管理中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无因管理人未受本人委托,也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具有为这个确定主体谋利益的目的。

无因管理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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