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0年前,老李与妻子已育有二女。但因外甥家生活困难,于是将小孩收养。30年间,老李一直对小李视如己出。一转眼,小李已参加工作,但小李拒绝承担赡养老李夫妻的责任。于是,老李夫妇决定去法院起诉,解除与小李的收养关系。那么,成年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在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中,法院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判断标准,一般是综合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各自的陈述分析,看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已经恶化,是否无法共同生活。对于成年养子女主张解除的,审查予以解除的标准一般会更严格,因为此时一般是成年养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如果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导致老年人利益受到损害,易发生成年养子女借此逃避赡养义务等有悖道德与法律规定的事情。如果是养父母主张解除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审查解除的标准相对宽松,确认是养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确实存在矛盾且不可调和,养父母并非一时冲动作出解除决定,之后的生活亦有相应保障,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会直接影响到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实无益处,则可以予以解除。
本案中,老李与小李双方之间的关系已恶化多年,老李表示无法共同生活,且小李已经搬离老李的住所,同时并未支付生活费给老李。老李也还有两个女儿,不至于无人尽赡养义务。法院可支持老李的诉求,判决解除老李与小李的收养关系。
律师提示: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