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同事李强与刘明家住附近,因此,下班时刘明搭李强的车回家。李强驾驶的车辆在路上和另一辆车发生激烈碰撞。该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李强负全部责任,那么,搭乘同事车辆发生事故致伤,同事是否担责?
李强处于好意让刘明搭车,因李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刘明造成损害的,李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李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经常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邻里、同事、朋友之间,其特点是无偿。是否无偿,是判断构成好意同乘与否的关键所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与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具体进行认定。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符合传统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因此,《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本机动车一方的,应当减轻驾驶人对于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在《民法典》出台前,法官只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等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而好意同乘被写入《民法典》,使得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李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在其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赔偿比例。但如果因李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明在事故中受伤,则李强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
律师提示:
好意同乘实质上是受惠于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失,应当互谅互让。如果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苛责驾驶人对搭乘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