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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能受到保护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消费权益 |456人看过

案例:

乙公司在甲公司的游戏平台上了一款手游,之后却受到一条公告:游戏停运,此前充值总额的20%转移到乙公司旗下的其他三款手游中。用户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因停止服务造成的充值损失6749元。那么,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能受到保护吗?

甲、乙两公司应向游戏消费者赔偿因两公司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充值损失。因为消费者参与涉案游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甲、乙两公司应向游戏消费者赔偿因两公司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充值损失。因为消费者参与涉案游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6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评析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围,这是《民法典》对信息时代社会问题的一个回应。随着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和逐步普及,对网络游戏中游戏消费者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信息时代财产权保护领域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连接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即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账号;第二类是能够在网络游戏中进行交易支付的一般等价物,即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如“星钻”“点券”等;第三类是满足网络游戏消费者游戏需求的游戏道具,如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对这种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法律作出积极的回应与调整。

律师提示

随着信息社会发展,数字时代来临,游戏虚拟货币、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逐步能够作为一种私人财产而被拥有,也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民法典》已明确将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当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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