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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悬赏广告的任务后可以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吗?

发布者:王旭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608人看过

      案例:

佳佳丢失的手链被天天捡到了,根据佳佳的寻物启事,需要支付天天300元报酬,但天天向其索要500元报酬,才肯归还手链。那么,完成悬赏广告的任务后可以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吗?

根据佳佳发布的悬赏广告,天天可以取得300元报酬。但在协商不成,侵占手链后,天天无权再强求佳佳支付报酬,且因其侵占手链后不慎将之损坏,天天需要赔偿佳佳手链被破坏的损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评析

本案中,佳佳张贴的附有悬赏的寻物告示属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奖金或奖赏的办法公开寻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他人按悬赏的要求完成其指定行为,悬赏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悬赏人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悬赏人的目的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三是结果性。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即帮助自己完成难以完成的任务,至于行为人完成的过程是怎样的,悬赏人并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其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不具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其中的构成要件表述明确:第一,悬赏人需要以公开方式声明,对不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只是向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不应该算作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要约。第二,需要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悬赏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至此,佳佳发布的寻物告示属于悬赏广告,并应该给付找到遗失物的天天 300元报酬。

然而,本案中,天天提出了高于悬赏广告报酬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后,天天也并未将手链归还给佳佳,表示天天已经侵占了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此时天天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另外,根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后续天天在家摆弄手链时不慎将手链损坏,他应该为此向佳佳进行赔偿。

律师提示

因悬赏广告需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声明,故行为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悬赏人请求给付报酬。

悬赏广告需要对不特定的人做出。即相对于悬赏人而言,获得奖赏的人是不确定的。

悬赏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给付报酬。但如果行为人侵占遗失物,则行为人无权向悬赏人请求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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