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总和张总设立的合伙企业生意惨淡,二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张总表示:解散前要先进行清算,李总不同意。因此,张总起诉该合伙企业和李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张总请求合伙企业、李总强制清算案件。如果符合强制清算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股东、债权人在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而《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所以,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无法确定清算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人,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组织清算人进行司法强制清算,《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并非按照《公司法》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企业,在企业解散后不能参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对企业强制清算。但我们认为,《民法典》实施后,根据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合伙企业利害关系人请求强制清算的案件,如果符合强制清算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民法典》赋予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并规定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当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当然也应依法终止,故非法人组织无论其解散方式有何不同,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因此,参照法人一般规定章节中“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同时,参照“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不能及时组织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非法人组织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依法确定清算人。(2)清算人执行事务:清理非法人组织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非法人组织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非法人组织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编制清算报告。(4)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
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仍然存续,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非法人组织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根据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处理,或者由出资人、设立人协商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人组织清算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仍应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