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想请乙公司担保申请银行贷款,但由于该公司之前的贷款就没还遭到了乙公司拒绝。经协商,银行营业部经理张某个人代表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上面是张某个人签名。张某表示:银行负责督促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公司,乙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甲公司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起诉请求乙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有按约定抵押土地使用权,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银行认为,自己未在协议上盖章,对之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对银行有效吗?
银行营业部经理张某代表银行签署的《协议书》有效,乙公司可以依据该《协议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评析:
实践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可分为两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行为后果一般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实践中并无太多争议,但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后果,因为存在授权不明,其行为后果是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即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究竟是不是职务行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般来讲,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称为职务代表行为,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称为职务代理行为。
认定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是职务代理行为,按照《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可以从其是否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某行为,是否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中,银行营业部经理张某的签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的特征:(1)银行营业部经理系银行工作人员。(2)银行营业部经理职权范围就是从事贷款业务。(3)银行营业部经理签字行为以银行名义作出,与其个人没有任何关系。(4)银行营业部经理签字行为的利益归属于银行。
因银行营业部经理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银行承担。
律师提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其工作人员对外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向其工作人员明确其授权范围,避免出现因授权不明导致该工作人员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从而造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益受损的情况。
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审核该工作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最终签订协议时要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相关协议上加盖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