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掉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如果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则该房屋无法要回。构成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要件:1、受让人需要是善意的,受让人是否是善意,往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受让人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要判断上述情况,会根据交易的主体、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地点、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等进行判断。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购买房屋也应当根据市场价支付,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也可以看出受让人并非善意受让。3、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房子属于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物权专业奉行的是登记主义,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转让效果。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善意取得既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受让方的合理信赖利益。该种情形下,婚姻中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且要求追回房屋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时一方主张让擅自出卖房屋的一方赔偿损失,通常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如果对方不属于善意取得,则该房屋可以要回。仅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不构成善意取得:1、受让人非善意;2、受让人未支付合理对价;3、未办理物权登记。以上情况都不符合物权转移的效果,都可以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