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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作者:郝江波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次举报


      可以以孩子为原告,不抚养孩子的另一方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向自己的亲生子女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是中华传统道德赋予的义务,亦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焦作律师郝江波,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律顾问,曾执业于江苏省苏州市,担任苏州迪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卡尔森家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