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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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综证据中坚守疑罪从无,为当事人赢得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彭雪晴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5-07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始终坚信,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体系的精密审视与对法律原则的坚定捍卫。近期,我代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漫长波折后,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不仅是当事人个人的重大胜利,更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代理案件中的一次生动实践。在此,我愿意复盘这起案件的关键历程。
本案源于H省C市某区的一项政府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我的当事人J先生(为保护隐私,使用化名),是当地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的股东。2020年底,他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成功中标了该区社会福利院的空调安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所需设备必须为全新的某著名品牌(以下称“G品牌”)中央空调。然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J先生为谋取更高利润,在2020年12月,从一位名为H.B.的个体供应商(因涉嫌犯罪被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采购了12台标称为GMV-735W/A型号的G品牌多联机室外机。H.B.等人的上游,是一家位于C市Y区的空调公司,该公司负责人R先生(另案处理)等人,在未获G品牌及另一知名品牌“M”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回收旧机,进行清洗、维修、更换零部件、重制铭牌并篡改出厂日期等方式翻新,再冒充新机对外销售。
2021年7月,这12台设备被安装于社会福利院项目现场。不久后,案发。侦查机关(C市公安局Y分局)认定,J先生明知是翻新机,仍通过重制铭牌等手段“以次充好”,冒充全新原装设备进行销售安装,赚取巨额差价,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J先生于2024年6月底被刑事拘留,后在审查逮捕阶段,因证据问题未被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状态。案件于2025年7月初被正式移送至C市Y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进行了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我意识到,本案的定性核心在于“商品同一性”的认定,即涉案的翻新空调与G品牌原厂生产的全新正品空调,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建立在“翻新机=假冒商品”的推定之上。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在细致分析卷宗后,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核心观点聚焦于“证据不足”:
首先,关于“假冒”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指控销售假冒商品,必须证明商品本身或其核心部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空调外壳是旧的、铭牌被更换过。对于空调最核心的压缩机、主板、热交换器等主要零部件,是否被更换为非G品牌原厂配件,或者是否为未经授权的“山寨”仿造品,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极为薄弱,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究竟是“旧瓶装旧酒”(原品牌旧部件翻新),还是“旧瓶装假酒”(混入了其他侵权配件),这一根本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其次,“翻新”与“假冒”的法律性质存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回收正品旧货进行翻新后销售,如果其核心、主要部件仍为原品牌产品,其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声誉和市场份额(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但与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所指的、从生产源头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假货”,在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简单地将“二手翻新”等同于“假冒伪劣”。
我的辩护策略并未纠缠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尽管这也是辩点之一),而是直指公诉方证据体系的“阿喀琉斯之踵”——客观证据不足。我向检察官强调,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关于空调核心部件来源性质的关键疑点依然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C市Y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翻新空调的核心及主要配件是否经过更换,进而无法确定其与原厂新机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案件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J先生不起诉。案涉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另案处理。
回顾此案,从刑拘到不批捕,再到历经两次退查、两次延长期限后的不起诉,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它再次印证了,在刑事辩护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专业领域,辩护律师不能仅仅被动应对指控,而应主动构建“证据不足”的防御体系,精准地找到证据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并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有力阐释。我为我的当事人能够免受刑事追究、回归正常生活感到欣慰,这也激励着我,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继续以专业和专注,守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彭雪晴专职律师执业机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长沙)联系方式:15616150515专业背景湖南长沙执业律师,湖南广播电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42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1430120********42 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