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弹窗”广告合规管理
现阶段个人PC和移动端的使用时间占据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在流量即金钱的互联网时代,许多免费使用的手机APP、软件等都通过打开页面、使用页面或奖励界面投放各类长短不一的广告。在此种商业模式刚诞生应用时,出现了许多乱象,如必须观看多少秒的广告才可关闭,观看视频过程中连续自动弹出广告链接,广告关闭链接虚假,点击关闭按钮会自动跳转到该商品购买页面等等。为纠正乱象,厘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益与用户合法权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在《广告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键关闭的禁止行为。
【合规建议】
1、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利用互联网投放广告的,首先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且不可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2、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自行发布或受托为他人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或设置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屏广告时,应保证用户能够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签订有关广告业务合同时,应当依据《广告法》、《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用户具有自主关闭广告的权利,用户自主选择关闭弹窗广告的,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