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草”、“分享”“测评”行为的广告化管理
“种草”、“分享”“测评”行为是近年来各类互联网社交平台、长短视频平台迅速兴起的商品宣传和推荐购买方式。广告主委托网红、博主、KOL等具有影响力的个体,或者委托MCN机构打造,通过分享体验、消费测评推介商品或者服务,并附有相关购买链接。因该方式独特的体验性、感受的真实性颇得消费者信任。
但在迅速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打着消费测评、分享旗号,宣称自己亲自体验过、感受过的虚假测评、分享充斥其中,为此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广告范畴,相关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的设计制作,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办法》所界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规建议】
1、对于网红、博主、KOL发布的有关推介某一商品或服务的视频、文字、音频,或者在普通的视频中插入的一段商品或服务推介视频,并附有商品链接的,广告发布者需按照《办法规定》显著标明“广告”。
2、对于普通的消费者,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自身消费体验、产品使用经验,推荐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建议在分享的视频或文字中加入商品链接,否则有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
3、专门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网红、博主、KOL等,应当按照《广告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建立广告业务档案,减轻所推介的商品或服务发生纠纷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