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服务的客户反馈,称其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销售的一款普通化妆品,因基本信息中“适用肤质”选项勾选了适用任何肤质,但该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无适用敏感皮肤的备案功效,故被打假人以该理由向市监局投诉举报。
经笔者向客户了解,该平台“适用肤质”一项中可以勾选的选项有:1.一般肤质(不含敏感皮肤)2.任何肤质3.中性肤质4.干性肤质5.敏感性肤质6.油性肤质7.混合型肤质,而该款化妆品经查询有“温和无刺激”的功效备案,故该客户的店铺运营人员认为有温和无刺激即意味着适用敏感皮肤,故选择适用任何肤质。笔者将探讨“适用敏感皮肤”的功效评价和依据。
一、两项功效评价法律依据
首先,在规范性文件《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中列举的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并未出现温和(无刺激)或适用敏感皮肤的功效解释,笔者发现另一份规范性文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50号)则明确提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因此从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可以看出,温和无刺激功效与适用敏感皮肤功效为不同功效,所要求的功效评价依据也不同,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功效宣称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消费者使用测试 | 实验室试验 | 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 |
1 | 宣称温和(无刺激) | * | * | * | △ |
2 | 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 | * | * | ||
说明:1.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 2.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 3. 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 |||||
二、不能认为有温和(无刺激)功效备案即能够宣称敏感皮肤适用
依据前述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中对宣称温和(无刺激)和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功效的规定,两者的功效评价规范不同,备案管理人在进行功效备案时所勾选的类别和需要提供的评价依据也不尽相同。对于化妆品销售方来说,不能简单的认为温和无刺激的功效备案,即可作为该化妆品适用敏感皮肤的依据,如该款化妆品需要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则应对该特定宣称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否则销售方在产品介绍中称适用敏感皮肤,可能会被认定超出备案功效,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从化妆品备案管理人或生产销售方的角度,对于产品定位需清晰明确,所宣称的功效需要在现行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之内,对于未做备案的功效,不应似是而非进行宣传。
笔者:李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