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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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自主权 VS 调整员工工作内容

发布者:胡忠靓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733人看过

前言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见,同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相关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案例名称


马某与天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9日,马某入职天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调度,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为:负责车辆调度;负责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加班应严格按照《加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作出细化约定。

2021年6月29日,公司发布《天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管理职责》,该《管理职责》将马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度岗位描述为监控调度岗位职责。

2021年7月2日公司实施《监控调度排发表》,双方确认2021年7月6日排班调整马某上下班时间,由原早9时至17时(六日休息),调整为早6时至15时或15时至23时,增加一名员工,马某排班为三天两个班次。马某不认可工作时间和内容的调整,仍按原岗工作内容及时间到岗。

2021年7月19日公司以马某违规违纪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依据为《员工日常考勤管理规定》6.3.1条规定,当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满五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日,马某提出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

2021年9月1日,公司作出调度员岗位职责说明。但马某认为监控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于专职监控员职责,不属于调度岗位的监控责任,故对公司在其岗位上增加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见,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原、被告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调度岗位工作,负责公司车辆调度,负责领导交办的任务。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应理解为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事务。本案原告诉称的在其原工作内容上增加的监控行驶车辆司机是否有疲劳驾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工作内容责任重大,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事务。

被告抗辩增加的原告安全监控职责属于调度岗位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对此提交了《调度员岗位职责》与《运营部管理职责》,但上述文件形成时间于双方对调度岗位工作职责产生分歧后。被告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入职时,就已经将安全监控职责纳入到原告从事的调度岗位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告对原告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原、被告劳动合同约定,在此前提下,应与原告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对增加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向的前提下,原告仍按原工作时间出勤履行原工作内容,被告不宜根据新的工作内容,单方调整工作时间,并依据调整后的工作时间,认定原告存在旷工。因此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岗位、内容已经作出约定,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入职后形成的相关规定解释“调度”岗位的工作内容,本院不予采信。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及内容作出变更,增加了被上诉人的工作成本,且双方对上述变更并未达成一致意向。在此情形下,上诉人根据新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认定被上诉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以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调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从而增加劳动者工作负担,否则可能造成用工矛盾激化,引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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