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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中遇到破产案件的几点看法

发布者:蒙传春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公司法 |408人看过


2022年是进入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也是疫情在各个地区频繁爆发的一年,对于大多行业企业来说,又是艰难的一年。据统计,仅上市公司2019年至2021年申请(被申请)重整的数量,整体呈现明显大幅增长的趋势,从2019年的14家增幅至2021年度共有33家,而其他非上市公司无论申请破产重整的数量,还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数量也同样呈视均大幅增加。在我经办的几起案件中也遇到过破产的情况。具体是这样的,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我方向对方提供了借款120万元,之后因其他原因未还借款,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一审开庭前一天,对方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当事人收到信息后就比较着急,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在诉讼中遇到对方破产情况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从该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来看。

(一)从条文字面意思能够明确该条适用的案件范围包含以下四个条件:

1、破产企业必须是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

2、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启动;

3、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终结;

4、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做狭义解释,即不包含执行程序。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一条件,就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后,涉及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恢复。

(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解决的问题就是普通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1、普通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诉讼程序、第二审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程序,若对仲裁不服,符合法定程序,还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就纠纷进行裁决。普通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最终解决的只是个别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2、破产程序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处置、重新配置的过程,最终达到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目的。

第二,在立案之前遇到对方破产情况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从条文上理解,也就是在诉讼或仲裁立案之前,对方已经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则只能向受理批次申请的法院提起起诉,之前申请未受理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移交管辖。

第三,在上述诉讼解决之外,还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申报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对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会有两个动作,第一是确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第二是通知已知债权人受理破产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等。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那么哪些债权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

1、已经确定的债权,比如法院/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决及破产企业确定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单方盖章确定、以协议确定或者其他付款方式确定等等);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比如合同约定未到期的付款(已供货仅剩下付款情形)、未到期的贷款等等,都直接视为到期并申报债权。

3、正在诉讼/仲裁中的案件是否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也就是说存在争议的债权也可以申报预债权,最终以法院/仲裁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作为最终债权申报结果。
4、破产企业的员工工资包括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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