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进入房地产冬天以来,先后出现很多房地产企业商业汇票违约情况,其中某大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也是引发房企“蝴蝶效应”,也直接造成建筑企业因房地产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商票而被迫承担商业汇票责任。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商业汇票、融资担保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首先,在商业汇票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对主张债权商业票据的风险认知,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融资需要,往往将应付工程款项变为由建筑企业将该笔应付款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汇票方式支付,一年后再由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该应付款,因此产生的利息由房地产企业向建筑企业支付。以为实收到账金额一样,就忽略了法律后果,比如一年后,房地产企业无力支付一年前的工程款项,就会导致商业汇票违约,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向法院追讨第一责任人(即融资人)建筑企业的违约责任,建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后再由建筑企业追讨房地产企业。在当今房地产不景气的情况下,房地产出现了无力支付的情况,直接就造成建筑企业不仅没有获得一年前应付工程款项,还得背上因商业汇票违约的责任,比如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商业汇票方面的风险预防:
1、订立合同时可约定不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则在对方采用商票付款时可予拒绝,从源头杜绝风险。
2、如建筑施工企业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兑付仍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3、如建筑施工企业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应增加相应的担保条款,并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有权随时进行审核权利,一旦发现现金流无法支付或承担商业汇票或其他违约情形时,应有权立即要求房地产企业支付该笔款项。
4、如果发现可能违约如工程款被拖欠且无其他解决渠道时,应及时诉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保障权利。尤其涉及在建工程时,更应当果断决策,运用合同解除权早降风险,避免损失扩大。
其次,资金“走账”方面。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多房地产企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配合“走账”,原因有房地产合规方面也有地产不愿意被其总部发现过错行为的,比如因工程被行政处罚、小业主群诉赔付等。而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维护与房地产公司良好合作关系,往往配合房地产企业,弄虚作假以增加工程量等方式弥补“走账”款项。也正因为弥补“走账”款项一般都是虚报工程量清单或者虚报其他工程解决,如最后在诉讼中或者对方总公司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则将取消该项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只能自行承担该“走账”法律后果。那么怎么样去规避呢?
1、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合“走账”要求,原则上应予拒绝;如不能拒绝,也应明确“走账”的责任分担,比如“走账”是为了承担行政处罚的,应让对方确定该行政处罚的责任承担。
2、重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实现工程款债权的重要性,不轻易放弃此项权利。如经过慎重考虑基于各种原因确需办理“走账”手续的,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工程款的真实支付情况,账户款项往来的事由及性质,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工程款支付金额争议。
3、对于有逃税、虚开发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走账”要求应坚决予以拒绝,避免陷入共同犯罪的陷阱。
再次,融资及担保方面。加强融资管理,尽可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融资结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施工实际需要选择融资期限及还款方式,拒绝以“高利借贷”方式饮鸩止渴,确保融资成本及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对于融入资金应提高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流转顺畅,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流失。提高责任风险意识,不盲目作出保证,根据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保证。确需提供保证的,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或者在债务人提供自物担保基础上提供保证,降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的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