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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去世后,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女,赠与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者:蒙传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9人看过



最近北京某法院就“奶奶去世后,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女,赠与合同法律效力”一二审分别做出不同的理解及判决,具体案件如下:

爷爷奶奶婚后育有一女儿田1、一儿子田2,,2生育一孙女B。爷爷奶奶婚后有一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后奶奶去世,爷爷与孙女签署《不动产赠与合同》,载明:“爷爷拥有房屋的100%份额……,现爷爷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全部100%赠与孙女B,孙女B自愿接受该不动产。”签完合同后,爷爷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孙女名下。在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中,关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询问人爷爷答“是”,关于申请登记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被询问人爷爷答“否”。后爷爷去世了。女儿田1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确认爷爷与孙女签的屋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爷爷名下,但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系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去世后,其遗留房产份额,应当由继承人予以继承。涉案房屋未予分割,故该房屋处于共有人共有状态。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爷爷与孙女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爷爷将涉案房屋赠与孙女,并协助孙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孙女名下,但孙女应当知道该房屋并非其个人所有财产。爷爷作为家庭共同成员,其本人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原系爷爷与奶奶夫妻共有财产,奶奶去世后应发生遗产继承,该房屋并非爷爷个人所有的事实。两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女,双方亦办理过户手续,上述行为侵犯了房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所签《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爷爷与孙女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原系爷爷奶奶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遗产范围的确定不应当包括爷爷的财产部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爷爷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剩余部分为奶奶的遗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爷爷与孙女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应当认为,爷爷对自己的财产有权处分,并完成了赠与行为,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女儿的利益,并没有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爷爷与孙女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涉及女儿继承遗产部分无效。

附注:《民法典》规定了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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