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婚前单位进行房改房分房,选定了单位也支付了第一笔款2万元,后李某与翟某结婚,之后在婚后又支付了尾款,房产证在婚后以张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那么该房产是夫妻共有还是属于婚前财产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1种观点:认为因该房屋系张某单位的房屋,故该房屋应归张力所有,房屋婚后支付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张某应向翟某支付该部分的一半。
第2点观点:认为公有住房申请表显示:申请人是张某,家庭成员翟某杰,家庭人口为2人。《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显示,房改房100%产权。以上表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夫妻双方享受的福利都有所体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该房产属于张某单位的房改房,房屋判归张力为宜,由张力给付翟某房产价值的一半。张某婚前交纳的2万元购房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各负担1万元。
上述两个观点,我个人比较认同第二个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申请购买的职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夫妻双方应享受的福利都已经有所体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新《民法典》已经生效废除了旧的《婚姻法》但在未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进行适用。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微信:1336000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