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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财物,最后分道扬镳,礼物和财物可以取回吗?

发布者:蒙传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855人看过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财物的性质要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礼物、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礼物、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种: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礼物、财物(如结婚彩礼等),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在现实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双方或其亲戚往往都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三种: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在这里要强调一种情形就是,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赠与人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赠与人或其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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