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就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证人就自己掌握知晓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情况的法人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同样可以掌握有关案件事实。但法人不像自然人对外界能感觉,因而法人作证不是无限制的,在一些案件中要求证人以个人的亲身经历的事实作证的,如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等行为中,法人因不具有自然特定的生理机能,就不能作证,法人仅能作证内容应当是与其有关联的事实。对其他法人和个人所作所为,与法人没有关联的,法人不能作证,即使作证,也没有证据效力。因此,如果是证明暴力行为的居委会就不能作证,但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居委会调解下,双方就和解达成笔录或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则居委会可以在此关联的事实作证。当然我们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候,可以报警,出警记录、受伤照片、医院开具的受伤证明等均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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