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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营运状态”下酒驾的处罚

作者:于子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近日,笔者接到询问,营运车辆饮酒后驾车的处罚问题,也即酒驾如何处罚,便想着简单写点跟大家一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营运车辆来说,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还好,但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则非常严厉了,毕竟这是许多营运司机赖以谋生手段。由此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果该营运车辆在非营运状态下酒驾,是否要按照营运车辆进行处理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八:李某某诉九龙坡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网约车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在日常生活运用广泛,已经成为主要出行方式之一,关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本案中,案涉网约车虽未处于营运状态,但该状态并未影响其营运车辆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营运车辆驾驶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起,应该具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以未处于营运状态而降低其安全驾驶车辆的要求,更不能免除其交通违法责任。交通执法部门从重处罚酒后驾驶网约车行为,教育引导营运车辆驾驶员树立正确的安全驾驶观念,符合法律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从该认定可以看出,目前法院依然倾向于以车辆登记性质作为处罚的基点,也即营运车辆即使在非营运状态下酒驾也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三款进行处罚。

当前诸多判例也辅证了这一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申180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只要饮酒后驾驶了营运机动车,即便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亦同样适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再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应当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及GA802确定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行终8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实际是否将该车用于营运并不影响该车使用性质的认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终23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车辆有无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确认该车辆有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权利的标志,并不能否认该车辆属于营运机动车的性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行终16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形,而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营运的情形;《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标准和依据是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而非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

可见绝大多数司法判例都以车辆登记情况而非营运状态作为处罚依据,但笔者对比并不完全认可。公安部2013年04月18日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认为:驾驶营运客车,主要包括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等使用性质的客车的情形。但驾驶人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道路行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

该《指导意见》虽然只是公安部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但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相悖,反而是对该条的细化。但大部分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复议或诉讼时并没有对此进行考虑,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饮酒驾驶营运性质的车辆固然危害很大,但车辆在非营运状态下酒驾如何处罚依然是值得所有法律从业者认真思考的。毕竟,这一处罚涉及到的是一些车辆所有者的生存、生活。

 

 

 


于子峰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合伙人,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