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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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边缘》

作者:于子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在法律的边缘》是舒国滢教授在2000年出版的文集,舒国滢教授主张从美学的观点考察法律,书中的字里行间透着文字之美和对法学的深刻理解。正如舒国滢教授在文末的后记中所写“我相信一句话—Das allgemeine Weltdenken denkt inmir(我思维着普遍的世界思维)这一点信念使我对生命和情感的知觉永远不会停止”。

《在法律的边缘》分为远观的法律、法:诗与思、法哲学:智慧的渴望、法治思考片段、西域法学拾零、编辑短札与小品六个部分。每个部分由数篇短文组成,其中前四部分是舒国滢教授法律观点的集中体现,后两部分更多的是一些随笔与生活中的感悟,给人许多启迪与思考。由于书的内容较为零散,阅读过程中的感悟也较为分散,但依旧使人从作者的字里行间逐渐体悟到许多法学之美,也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法律不仅仅是工具,更会提供给我们一种不同看待世界的角度,拯救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退化的直观想象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及自由。

 

每个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在关注、观察和解释法律,哲学家总是站在未来的立场在思考究竟什么是法律、什么样的法律才是符合理性的;职业法学家则信守专业化的戒条,他们关心到底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是有效的;政治家们则关心法律到底有什么实际用途;普通民众们则一方面关心法律如何为人们申冤昭雪,一方面又从心底里抗拒法律对社会生活无孔不入的渗透,他们关心法律到底与自己有什么样的关系。鉴于每个人对于法律的认知都因为身份而有所不同,作者认为法学家有时候既需要处在法律的中心,又需要置身于法律的中心之外,距离法律太远或太近,都会使法律人不能正确的对待法律。因此找到考察法律的适当角度和距离,就等于找到了正确认识法律的途径。

在政治、法律精神发展史上,一般而言,在国家、法律产生的早期,政治法律的精神普遍侧重于国家、社会的利益,轻视对社会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个人只是社会整体结构的一个消极因子。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尤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强调个人价值以及权利的人文主义精神成为世界文化的主流话语,表现在法治层面,即一系列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确立。而个人自由的绝对化与泛化,造就了一批无责任感、无信仰、玩世不恭的所谓反社会公民,或者说是道德的边缘人。依照塞尔本的观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将造就的是奴隶,而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将造就的是道德和种族的边缘人,构成了公民秩序实际的或潜在的真正敌人。因此在今天,我们高扬起权利——义务这一伟大旗帜阔步迈进的时候,我们也应当稍稍停留一步,冷静的思考已经被我们遗忘的义务和责任,马克思在起草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曾给我们这样的警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典的诞生可以看做是法律演进的一个新的历史性的起点,它代表着人类近现代历史的思想与风貌,它是法学家们把法律当作一门可计算的数学来研究所追求的结果。而从本质上讲,法典永远不过是理想主义的产儿,法典的制定者们确信,理性能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就能在任何国家发现和建立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事实上,法典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的,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学知识发达的显现。法典的语言是一种越来越远离自然语言的专业语言,是只有少数人才能解释和操作的工具。不成功的法典编纂,其危害会在未来的历史中显现出来,恶的法典实际上会离法典所要达到的目标愈来愈远。只有对法典保持敬畏和虔诚之心,我们才能创造出一部好的法典,如果不是这样,我们也看不到1896年被誉为精致的艺术品的德国民法典了。

秩序是我们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是我们在采取立法政策时所要考量的一个必要的根据,但还不是一个当且仅当的充分必要的逻辑依据。秩序是必要的,但不是人为了秩序而存在,而是秩序为了人而存在。假如我们认为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话,那么对于法治秩序的真正形成,反而是一种伤害了。事实上,没有平等的关怀与尊重,也就歪曲和否定了法治的本质。以人为本的秩序,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体现在我们的决策和行为过程之中,若是如此,我们离实现良法之治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西方有谚语:有社会既有法律,有法律既有社会。但事实上,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开始就具有完全成熟的形态,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总体上看,这一过程包括法的起源和法的发展两大阶段。法的起源是法从无到有的演进过程,法的发展是法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根据法的精神、原则及法的本位的演化过程来划分法的演进阶段,可以把法的演进分为三个时代。一是义务-团体本位时代,这主要是指法律以人们的义务为出发点和重心,强调集体人格和集体利益的时代,例如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时代。二是权利本位时代,这主要是指法律强调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重心的时代。三是社会本位时代,总体特征是个人权利本位代之以法律的社会本位。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可能是按照历史规律循序渐进的,也可能是跨越历史阶段跳跃式发展的,这反映着法的演进的辩证的本质。而我们考虑法的未来,就不能不首先论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法的消亡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而消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的消亡正向国家的消亡一样只是一个总的历史趋势,而国家和法的消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这些条件没有成就以前,还谈不上消灭国家和法律的问题。

舒国滢认为,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的、刻板而冷峻的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法美学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

时间是法律所内在的包涵的一个维度。所有的法律总是处在一定的时间结构之中,都是特定历史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现象互动的结果。没有时间,就没有法律,至少是没有好的法律。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一个人能大致认知其本身所处的时代,如果说人最难认知的是他自己,那么一个时代最难做到的是发现这个时代的问题,深刻认识其自身的本质。

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宪法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环境之内产生和发展的。每个时代的宪法都必须对应其特定国家和民族的问题,宪法由本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需要一个过程。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安定性、实效和权威是时间所赋予的,宪法之不可变更部分与可变部分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和适当的修改时间,是所有修宪者们必须面对的难题。如果通过修宪能够逐渐形成宪制法治,那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会有一个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现路径。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说过: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司法的广场化更多的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大众化是一种司法的民主化。它力图消除普通民众和法律之间的隔膜和距离,使那些身无分文的人,那些即使对法律条文一无所知的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同样能够感受到法律阳光的照耀,并在这种阳光的照耀下得到正义之手的救助,走出冤情的苦海。而司法的广场化和大众化、剧场化也是舒国滢教授法美学理论的重要观点。

以上即是对本书的一些零散感悟与报告。


于子峰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合伙人,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