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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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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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家务事

作者:王军强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次举报


小倩工作期间,同事小晨对她照顾有加,二人感情迅速升但当小晨知道她已是单身母亲后,逐渐冷淡疏远。感情不顺的倩把气撒在了自己的孩子萌萌身上。她经常无故打骂萌萌,萌身上经常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每逢周末,小倩还时常把萌独自锁在家中不管不顾,而自己则彻夜不归。村委会主任得知事后找到小倩了解情况,小倩却认为自己的孩子怎么带、怎么都是自己的家务事,外人少多管闲事。这是家务事吗?

亮典解读

小倩对萌萌无故打骂的虐待行为,如经查明达到了严重损害萌萌身心健康的程度,村民委员会有权提出中请撤销小倩监护人资格。不合格、不称职的父母,也是会被“解雇”的,但不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民法典总则编还给了“不合格”的父母悔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父母被“解雇”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直通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王军强,男,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现任长治市律协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多年的法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