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房屋,其一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故而,“小产权房”在现实中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理。
在离婚案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时,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本身的违法性,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予处理。但若此违章建筑已经程序合法化,则此违法性障碍解除,可以对其所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若离婚案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为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状态,则可以对其使用权属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