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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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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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XX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者:唐军松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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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威,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XX,湖南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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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塔检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唐XX、钟XX、易XX、许XX、伍XX、文XX、毛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唐XX、文X桂、被告人钟XX及其辩护人郭XX、被告人易XX及其辩护人宋*正、被告人许*威及其辩护人唐XX、被告人伍*军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金*桥、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潘X4注册成立了贵州XX公司。该公司在互联网、微信群中发布购买产品投资送期权的宣传链接和广告,面向社会拉会员,至案发时止共从事了三期传销活动。第一期项目云吉祥,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第二期项目吉祥北斗,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第三期项目国嘉大健康或共创吉祥,从2018年4月中旬至案发。公司设立了直推奖、对碰奖等奖金制度,在各省设立省级代理商,在各地市设立实体店、代理商,经营产品,发展会员。经鉴定,至案发时止,吉祥XX第三期共创吉祥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458150人,下级层数97层,投资回报总收益为146XXXX2897元,吸纳传销资金(计算收益的金额)146XXXX8867元。

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XX在吉祥XX负责对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云吉祥1949酒的生产以及发货,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负责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对接酒的生产,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潘X4安排在XX公司市场运营部工作,负责实体店的销售管理,2018年8月17日,潘X4安排其堂弟潘X2在宋XX的协助下注册成立了贵州XX公司,XX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潘X2,宋XX为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潘X4,宋XX在潘X4的指示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XX公司取代原吉祥XX进行经营管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5年8月,被告人唐XX进入吉祥XX,2016年9月被潘X4安排到湖南开展业务。2017年3月,唐XX注册成立了吉祥XX湖南XX公司,唐XX为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同时唐XX发展下级会员。经鉴定,在第三期唐XX以冯XX名义注册的直接下级会员2人,所有下级会员29889人,下级层数41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874XXXX9204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毛XX进入湖南XX公司,负责湖南XX公司的法务工作,同时也发展了刘X4等人为下线。经鉴定,毛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1人,所有下级会员136人,下级层数10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309000元,毛XX以周XX名义的直接下级17人,所有下级会员333人,下级层数24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854900元。

2018年10月18日以后至案发,被告人易XX接替唐XX成为XX公司在湖南XX公司的负责人。经鉴定,易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2人,所有下级会员6820人,下级层数37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167XXXX5201元。

2017年3月,被告人伍XX成为吉祥XX第二期会员,并自己发展会员,后来帮唐XX做线上聊天群的服务和管理及线下招商会的主持、讲师等工作。2018年,伍XX被潘X4任命为吉祥XX湖南XX公司副总,成为第三期邵阳XX的负责人,并在邵阳市东风XX开一个产品实体店。经鉴定,伍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2人,所有下级会员1542人,下级层数28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XXX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钟XX进入XX公司,管理XX公司财务,同时潘X4控制的遵义XX公司由其经营管理,钟XX在管理两个公司期间,为吉祥XX收取大量会员款,其中XX公司收取的会员款为723XXXX2755元,XX公司收取的会员款为148XXXX4213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文XX进入吉祥XX开车,2018年9月,担任潘X4的私人管家兼司机,负责潘X4的日常生活,在潘X4被山东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潘X4不便直接向各省分公司下达传销活动的指示和进行传销工作安排,各省分公司人员不能直接向潘X4请示、汇报与传销有关的工作,文XX即在潘X4与各省分公司人员之间进行上述信息传递。

被告人许*威系吉祥XX山西分公司总经理许X2之子,2018年6月,许X2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后许XX主持吉祥XX山西分公司的工作,负责山西分公司的宣传、发展会员、管理团队等工作。经鉴定,许XX第三期的直接下级18人,所有下级209370人,下级层数95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739XXXX6532元。

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追缴传销资金101XXXX1121.7元;已扣押传销资金115XXXX0000元;已冻结传销资金XXX.79元。

被告人宋*昌、唐XX、易XX、毛XX、伍XX、文XX、钟XX、许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宋XX劝说了许XX到公安机关投案,许XX劝说了赵X1到公安机关投案,钟X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XX健康公司财务资料等相关书证、证人刘X3、王X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X1、邓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XX、唐XX、易XX、毛XX、伍XX、许XX、钟XX、文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潘X4及被告人宋XX、唐XX、易XX、毛XX、伍XX、许XX、钟XX、文XX等人或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或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或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宋XX、唐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易XX、毛XX、伍XX、许XX、钟XX、文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宋XX、许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系初犯并劝说许XX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是以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潘X4,宋XX只是挂名总经理,不是股东也不是策划人,本身不是会员也没有发展下线,只是接受单位委派从事劳务工作,不宜追究宋XX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犯罪,则宋XX具有立功、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唐*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只是湖南XX公司的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不应认定为主犯;2018年10月把公司工作交给了易XX,若构成犯罪中止,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唐XX只是普通员工,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也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故意,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情节严重的才处罚,唐XX是否构成该罪,请求法庭考虑。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唐XX也不是主犯,只是公司的员工,当时被撤职已经退出,属于犯罪中止,应从轻、减轻或者考虑免于处罚。

被告人钟*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钟XX自首,参与违法活动时间较短,且不是直接参与只是负责财务,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易*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系初犯、社会危害不大、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对单位定罪,不知是否还有其他合法经营,公司制度是公开的,不存在引诱或者胁迫下线加入,下线自愿加入可能是对吉祥XX的信任。易XX的主要工作是开设门店,其只有两个下线,其收入不全都是传销获利。若认定为犯罪,易XX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有悔罪表现、初犯、偶犯、在开店之前是务工性质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许*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应宣告许XX无罪。许XX从未从事过负责山西分公司的宣传、发展会员等工作,仅是在其父亲许X2被抓获后,参与工资发放和库房管理工作;鉴定意见中下线18人不是许XX发展的,账号是许X2在许XX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用于发展下线;许XX在其父亲被羁押后,不得已向员工发放工资,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不承担责任。即使可能构成犯罪,其也有自首、从犯、立功、主动配合追缴涉案款500多万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且其父亲已被判刑,鉴于父子关系的特殊性,请求对许XX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伍*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调取电子数据没有调取过程记录,违反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伍XX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伍XX只是挂名副总,无实权,邵阳XX原负责人是谭X1,后伍XX被唐XX安排为邵阳XX负责人。伍XX只是做主持并非做讲师工作。其具有主观恶性小、无暴力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从犯、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文XX不是主犯,只是潘X4的司机、管家,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毛*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没有被任命为法务,实际上是守仓库、帮忙开车。辩护人提出:毛XX从事的是保安工作并非法务,其误入歧途,没有对社会造成损失也没有获利,系偶犯、初犯、从犯且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潘X4伙同张X、许X2、张XX、邹XX等人(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吉祥XX)。该公司在互联网、微信群中发布购买产品投资送期权的宣传链接和广告,面向社会拉会员,至案发时止共从事了三期传销活动。第一期项目叫云吉祥,网址为×××.cn,时间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引诱参与人购买1000、3000、6000、10000、20000、50000元不等的道具产品云吉祥酒,就可注册成为会员,同时公司口头承诺送等值的期权。至2017年1月因第一期期权无法兑现,吉祥XX称第一期名额已满,启动第二期项目吉祥北斗,网址与第一期的相同,时间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引诱参与人购买1000、3000、6000、10000、20000、50000元不等的道具产品云吉祥酒、茶叶、化妆品等,就可注册成为会员,同样口头承诺送等值的期权。2017年6月,山东淄博公安机关对吉祥XX以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对法人代表潘X4等人打击处理,因此吉祥XX网上销售平台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18日暂停。第三期项目叫国嘉大健康或共创吉祥,网址为×××.com,时间从2018年4月中旬至案发,道具产品及送期权的承诺与第二期的相同,潘XX系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X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7月,新疆博尔塔拉公安机关对从事第三期共创吉祥的潘XX等人(另案处理)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处理。

为吸引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公司在三期传销活动中均设置了直推奖、对碰奖等奖金制度,发展一名会员按照该会员购买产品业绩的10%提成即直推奖;以老会员购买道具产品的不同等级,按其下级销售金额少的一区(每人直接下线2人,分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的会员业绩的8%至14%提成即对碰奖;在第一期、第二期中,每发展一个会员还可得到30元的见点奖(最多可拿十层,左右两区各1024各点位)。公司为推广道具产品,在各省设立省级代理商,负责各省会员的宣传、发展和管理,在各地市设立实体店、代理商,一方面经营产品,一方面发展会员。经鉴定,至案发时止,吉祥XX第三期共创吉祥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458150人,共98层,下级层数97层,投资回报总收益为146XXXX2897元,吸纳传销资金(计算收益的金额)146XXXX8867元。

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XX在吉祥XX负责对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公司)云吉祥1949酒的生产以及发货,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负责与茅台保健酒公司对接酒的生产,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潘X4安排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市场运营部工作,负责实体店的销售管理,2018年8月17日,潘X4安排其堂弟潘X2(另案处理)在宋XX的协助下注册成立了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潘X2,宋XX为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潘X4,宋XX在潘X4的指示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XX公司自成立后取代原吉祥XX进行经营管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5年8月,被告人唐XX初次接触吉祥XX,2016年9月,唐XX加入吉祥团队,被潘X4安排到湖南片区做负责人。2017年3月,唐XX注册成立了吉祥XX湖南XX公司,唐XX为负责人。湖南XX公司负责在湖南进行有关吉祥XX政策和产品的宣传、发展会员及管理会员团队。湖南所有的会员交会员款通过各团队负责人集中交至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根据系统数据将奖金发放给相应会员,剩下的会员款再根据总公司(吉祥XX和XX公司)的安排全部转至相关账户。同时唐XX发展下级会员。经鉴定,在第三期唐XX以冯XX名义注册的直接下级会员2人,所有下级会员29889人,下级层数41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874XXXX9204元。

遵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8日,实际控制人是潘X4,具体由被告人钟XX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10月,钟XX进入XX公司,管理XX公司财务,钟XX在管理两个公司期间,收取大量会员款,其中XX公司收取的会员款为723XXXX2755元,XX公司收取的会员款为148XXXX4213元。

被告人易*保于2016年10月加入唐XX团队,2017年2月之后作为怀化团队负责人。2018年6月,易XX接替唐XX管理湖南省XX公司部分事务。2018年10月18日以后,易XX正式接替唐XX成为吉祥XX湖南XX公司负责人,负责在湖南××队。经鉴定,易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2人,所有下级会员6820人,下级层数37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167XXXX5201元。

被告人许*威于2017年加入吉祥XX,系吉祥XX山西分公司总经理许X2(另案处理)之子。2018年6月,许X2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后许XX主持吉祥XX山西分公司的工作,负责吉祥XX山西分公司的宣传、发展会员、管理团队等工作。经鉴定,许XX第三期的直接下级18人,所有下级209370人,下级层数95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739XXXX6532元。

2017年3月,被告人伍XX通过何X1推荐购买3000元云吉祥酒成为吉祥XX第二期会员,并自己发展会员,后来帮唐XX做线上聊天群的服务和管理及线下招商会的主持、讲师等工作。2018年,伍XX被任命为吉祥XX湖南XX公司副总,成为吉祥XX第三期邵阳XX的负责人,并在邵阳市东风XX开一个产品实体店。经鉴定,伍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2人,所有下级会员1542人,下级层数28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XXX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文XX进入吉祥XX开车,于2018年9月担任潘X4的私人管家兼司机,负责潘X4的日常生活。潘X4在被山东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便直接向各省分公司下达传销活动的指示和进行传销工作安排,各省分公司人员因打不通潘X4的电话而不能直接向潘X4请示、汇报与传销有关的工作,文XX即在潘X4与各省分公司人员之间进行上述信息传递。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毛XX进入湖南XX公司,成为湖南XX公司的工作人员,唐XX是毛XX的上线,同时毛XX也发展了刘X4(另案处理)等人为自己的下线。经鉴定,毛XX的第三期直接下级1人,所有下级会员136人,下级层数10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309000元,毛XX以周XX名义的直接下级17人,所有下级会员333人,下级层数24层,所有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为8549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宋*昌、唐XX、易XX、伍XX、文XX、毛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许XX在宋XX劝说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钟X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许XX劝说了犯罪嫌疑人赵X1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昌、唐XX、钟XX、易XX、许XX、伍XX、文XX、毛XX或者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或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或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对于唐*耘及其辩护人提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唐XX自2016年9月加入吉祥XX,成为湖南省XX公司负责人,至2018年10月湖南省XX公司负责人正式变更为他人,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并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易*保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以及下线自愿加入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吉祥、XX等公司是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现已查明本案各被告人实施了该意见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行为,即使部分下线自愿加入,也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许*威辩护人提出许XX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许XX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2017年就已参与吉祥XX山西分公司第二期货物收发和管理,其明知父亲许X2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羁押,仍接手管理山西分公司,对于山西分公司后期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了关键作用,许XX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其下级人数、层数及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等数据,考虑到与许X2部分重复,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对于伍*军辩护人提出因调取电子数据程序违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电子数据的调取经公安机关依法向XX公司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XX公司据此出具调查结果并盖章确认,证实山东XX公司网站对应的三个IP为XX公司所有,并附服务器注册信息及调取的数据库文件(一份封存、一份备份用于数据分析)。公安机关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光盘)加盖公章予以封存,由两名侦查人员依法移交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电子数据的调取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相应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各被告人的下级人数、层数和下级订单累计消费金额,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伍XX只是做主持并非做讲师工作,与伍XX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唐XX、易XX、毛XX的供述不符,不予支持。

对于毛*胜及其辩护人提出毛XX并非法务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唐XX、易XX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宋*昌、唐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劲、易XX、许XX、伍XX、文XX、毛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XX、许XX自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XX、唐XX、易XX、伍XX、文XX、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宋XX、许XX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XX、许XX、伍XX已上交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酒、电脑、手机等物品,应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冻结的传销资金及其孳息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唐*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钟*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易*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许*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伍*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七、被告人文*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八、被告人毛*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九、对扣押的酒、电脑、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对扣押、上交的传销资金113XXXX1121.68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的传销资金XXX.79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唐军松,男,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县人,曾在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执法工作22年,后辞去公务员职务从事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42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