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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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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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涂*犯贩卖毒品罪提供辩护

发布者:唐军松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男,1979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军松,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及其辩护人唐军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日下午6时许,李某(已逮捕、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涂*在邵阳市双清区××路××楼上的马路边,向涂*购买300元毒品麻古。2020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涂*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熊某(另案处理)200元后,在邵阳市双清区××路日月星城六楼自家门口交给熊某2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2020年5月29日晚上10时许,涂*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熊某300元后,将3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用餐巾纸包裹从日月星城其住宅厕所的窗户处扔给熊某。2020年6月9日下午5时许,涂*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熊某300元后,在自家房间门口交给熊某3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2020年6月9日晚上11时许,涂*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熊某200元后,在自家楼下马路边交给熊某2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2020年6月11日晚11时许,李某电话联系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双清区××宿舍吸毒人员岳某家中交易,涂*在岳某家下的楼梯间被民警抓获,收缴其携带的毒品麻古、冰毒共3.6克,经鉴定,收缴的3.6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依法提交了到案经过、涂*与熊某、李某、岳某的通话记录、涂*与熊某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证人刘某、李某、熊某、岳某、周某、莫某的证言、被告人涂*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李某、熊某、岳某、周某的辨认笔录及抓捕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涂*与熊某、李某、岳某的通话记录、涂*与熊某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证人刘某、李某、熊某、岳某、周某、莫某的证言、被告人涂*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李某、熊某、岳某、周某的辨认笔录及抓捕视频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涂*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唐军松,男,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县人,曾在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执法工作22年,后辞去公务员职务从事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42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