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诉叶某、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7月14日11时30分,被告叶某驾驶粤B63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甲市天长镇光明针织厂对开路段处,车辆与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光大保险甲市支公司承保了粤YB3J**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事故造成刘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左足部挫伤,经法医鉴定,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刘某特提起诉讼,请求甲市天水区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2962.84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683.33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72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6196.17元;2.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
1、被告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交通事故损失87743.57元;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97元(原告刘某已预交1102元),由被告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负担1005元(被告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刘某,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本案发生在2015年,故计算交强险的数额,是按照122000元的限额计算的,如果按照2020年最新的交强险的20万赔偿限额计算的话,原告刘某能获得的赔偿至少要多出2万。交通事故算是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国家强制要求车主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也正是考虑到了交通事故高概率发生的实际状况,但是,在实际理赔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自己的保险条款来扣减应赔偿的款项,甚至个别保险公司,还在《保险法》外,私自增设前置条件,尤其是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伤亡的时候。这也是正是,为何保险公司会经常成为交通事故的被告的原因。就本案而言,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开具的工资证明,刘某的月工资5000元,保险公司仅按3500元计算,并告知刘某,如果要按5000元赔,则需要刘某出具个人缴税证明,事实上,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害者必须要提供纳税证明,即便实务中,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受害者提供,也往往针对那些个体户、未纳税的企业,而刘某任职公司,合法注册,依法纳税,刘某并不需出具个人缴税证明,更何况,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刘某所在公司为刘某出具的工资证明,因此,光大保险公司甲市支公司要求刘某提供个人缴税证明,既不合法,亦不合理。甲市天水区法院也持笔者相同的观点,认为,刘某月工资5000元,低于甲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985元,被告光大保险公司甲市支公司亦无证据推翻刘某的工资证明,因此,甲市天水区法院依法采纳刘某的工资证明,认定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至于本案中,刘某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笔者认为,一方面要看刘某的伤情,另一方面还要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官的裁判风格。就本案而言,刘某多出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影响刘某今后的正常生活,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合法也合理,只是,本案承办法官最后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要求被告光大保险有限公司甲市支公司,赔偿刘某2000元。有些诉求,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所以,支不支持,支持多少,作为受害人,或许有个预期会好一些,毕竟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的程度,是无法用数据来评测的。不过,作为律师,有些诉求,提不提是一回事,法院支不支持,是另外一回事,律师都要尽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减少损失。
四、律师建议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者一方,建议在和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保险公司能不赔就不赔,不得不赔的话,能少赔就少赔,其往往站在肇事者一方,态度也有些强硬,同时,肇事者会把锅甩给保险公司,似乎自己可以置身事外。遇到这种情况,受害者不要退缩,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