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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与王某、孙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简析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关于黄某与王某、孙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简析

一、案件概况

黄某于2016年7月8日成立东城市光明奶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并注册“晴之茶”的奶茶类商标。2018年5月18日,光明公司(甲方)与王某、孙某(乙方)订立《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注册的“晴之茶”商标,甲方协助乙方设计装饰店铺以及前期的宣传工作,乙方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加盟费为35万元,乙方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加盟费。2018年5月28号,王某、孙某通过其尾号385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光明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黄某的尾号为453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35万元,但未备注款项用途。2018年7月10日,在光明公司协助下,王某、孙某加盟店开业,店名为:晴之茶东城明光店。2019年5月份,媒体曝光,加盟光明公司的多家晴之茶奶茶加盟店所销售的奶茶中,含有“日落黄”这一国家禁止使用于食品的化学添加剂。其后,王某、孙某的奶茶店,销量急剧下滑,王某、孙某称,此时,光明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损加盟店的损失,反而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黄某急忙前往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该公司。为此,王某、孙某与黄某协商,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但黄某予以拒绝,其认为,王某、孙某虽是光明公司的加盟商,但是作为特许人,仅需要将己方的设计方案、经营方案、注册商标提供给加盟商,以及提供原材料给加盟商,加盟商能否盈利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能力,保证加盟商盈利不是《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中特许人的义务。另外,黄某主张,王某、孙某奶茶销量的下滑,与媒体报道“日落黄”事件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媒体为了蹭热度、吸粉,造谣生事,虚假陈述,已是见怪不怪,受众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再者说了,奶茶的生产有诸多环节,黄某称其向各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中根本没有日落黄的成分,若王某、孙某主张,日落黄系由光明公司添加,则王某、孙某负有举证责任。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孙某遂诉之东城市正大区法院,要求:1、解除与原东城市光明奶茶制品有限公司订立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黄某退还王某、孙某加盟费35万元。

二、法院裁决

1、解除原告王某、孙某与东城市光明奶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518日订立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2、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孙某退还加盟费10万元;

3、驳回原告王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应否解除与责任归属;二是王某、孙某诉请黄某赔偿其损失应如何确定。

首先,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应否解除与责任归属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由黄某个人独资的光明公司于20198月被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已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光明公司、黄某应及时向王某孙某披露相关经营、注销信息,协商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的履行事宜,光明公司、黄某将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案外第三方公司,应征得王某孙某的同意,现王某孙某没有与案外第三方公司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王某孙某依法有权请求解除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光明公司、黄某对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的解除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孙某认为在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其他加盟店出售的奶茶中被检测出含有日落黄的事件,导致加盟店的销售额急剧下降,光明公司未依约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导致王某孙某无法经营,光明公司和黄某对此存在过错,要求解除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并提交了订货付款凭证、新闻报道、抽检不合格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人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孙某的加盟店销售骤降而无法继续经营或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已无法履行。且根据黄某所提交的《东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单》、《检验报告》、《重大事项通知》、新闻报道等显示,光明公司、黄某日落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予以应对,降低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关于王某孙某诉请黄某赔偿其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王某孙某光明公司签订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后,黄某确认王某孙某向其支付了加盟金350000元,光明公司亦已按照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的约定授权许可王某孙某使用晴之茶系列注册商标、服务标志,并履行了提供原料配方、店面装修设计图、设备明细表、店铺经营培训、推广活动模式等特许经营义务,结合案涉协议书第一条及第九条约定,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使用特许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等特许权利的费用,不论是协议期满,或中途解约或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任何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还。且一般而言特许经营加盟费所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盈利模式、原料配方、培训支持、管理方式等经营技术的价值,而上述经营技术一旦由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知晓和掌握后,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由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的情形,但在特许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如前所述,鉴于光明公司在案涉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对导致案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的解除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基于王某孙某光明公司主体灭失而选择解除合同,依法应由黄某承担返还部分加盟费的责任,综合考虑王某孙某的经营时间、经营状况以及掌握了一定的经营技术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黄某一次性退回王某孙某加盟金10

四、律师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消费市场扩大,和消费水平的升级,商业界越来越重视品牌效应。大到沃尔玛、屈臣氏、华为等国际品牌,以及小米、美的等国内知名品牌,小到遍布全国各地的连锁店,诸如美宜佳、喜洋洋便利店等。商业经营者非常重视品牌的溢价效应,纷纷打造自己的品牌,然后寻找商家加盟。对于加盟商来说,加盟的好处,就是相比自己创业而言,可以尽最大可能的降低投资风险,减少运营成本,不过,事情都有两面性,加盟商要受到诸多约束,比如本案中,王某、孙某只能用光明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如果原材料出了问题,加盟商都要遭殃。对于加盟的风险,加盟商必要要有清晰的认识,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阐明了,加盟虽然相比自己创业风险小很多,但是,不可控的因素也很多,因此,作为加盟商,必须要预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食品行业,决定加盟之前,还是要慎之又慎。笔者观察了也有一些食品行业加盟商,开始自己采购原材料,仅使用品牌持有人的品牌和运营方案,虽然说自己采购的成本高于品牌持有人,但是食品安全无小事,亏损事小,如果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还是要建议食品行业从业者,对于加盟这件事,保持一个严谨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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