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06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

2014年7月2日,被告乙向原告甲公司借款10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将上述借款转账交付被告乙。2015年4月15日,被告乙出具《借条》,确认原告甲公司款项410000元。2017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甲公司强制清算,并指定清算组。2018年4月4日,原告甲公司清算组向被告乙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乙收到通知后10日内清偿债务本金41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截至原告甲公司起诉之日,被告乙仍未偿还欠款。

 

二、法院裁决:

一、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被告乙出具的借条及转账电子回单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甲公司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乙亦于2018年4月5日收到甲公司清算组作出的履行债务通知书,但被告乙至今未履行前述清偿义务,故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返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被告双方均未约定利率标准及还款时间,原告甲公司于2018年4月5日以履行债务通知书催促被告乙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其以此主张自2018年4月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要求被告乙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主张权利的还款日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即被告乙最晚还款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计算,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利率标准虽未约定,但被告乙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此外,关于被告乙主张其已代原告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过97914元装修款,应依法从其对原告甲公司所欠债务410000元中予以抵扣的问题。首先,被告乙在诉讼中仅出示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书的手机照片,至今未能出示原件核对,本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原告甲公司的存档资料中没有相关文书,其对此也予以否认。最后,即使被告乙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也仅仅证明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及丙公司之间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乙代原告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97914元装修款,但被告乙是否实际履行了支付97914元装修款的事实,被告乙并未提供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乙确已代原告甲公司支付过97914元装修款。因此,被告乙上述的抵扣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