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的员工,担任跟单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工资标准及入职时间。乙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27日安排员工春节休假。乙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作出《员工培训调动通知书》,内容载明:“经公司研究并与您协商,现拟将您从乙公司调至总厂丙公司培训学习,时间暂定一个月,待乙公司这边的设备安装完成后,再回到乙公司这边上班,凡是愿意到丙公司培训的人员,工资待遇将按照工作群里公示的薪酬核算工资,另外还有500元到1000元的补助。如有个别员工不愿意接受调取总厂培训不服从安排的,将按劳动法计算工资,22天8小时制度共计1720元/月,每天上下班必须准时打卡,打卡时间从2021年3月2日早上上班时间开始。各员工同意公司安排调取丙公司培训的人员请在3月3日前到行政部报名确认,再次感谢各位的配合。”甲于2021年3月24日向乙公司递交《员工申请离职单》,以“因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辞职”为由向乙公司提出离职。随后,甲向乙公司主张经济补偿45000元、2021年2月份工资6000元、3月1日至3月24日期间的工资4400元。
二、法院裁判
乙公司向甲支付2021年2月1日至3月24日的工资7929.18元。
三、案件分析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请求。首先,双方劳动关系系因甲以乙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而解除。其次,乙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计划从原来生产单一产品升级为可生产多种类型产品,因此对工厂进行停产装修以更换原有的设施设备,并向员工发出《员工培训调动通知书》通知其方将工厂停产装修期间将员工安排至另一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待工厂设备安装完毕后再回原岗位工作,员工培训学习期间薪酬待遇不变,另有500至1000元的补助,如若员工不愿意接受该培训学习的安排,则以28小时制度共计1720元/月的标准打卡考勤计算工资。即,该培训学习的安排并未改变申请人原来的薪资待遇,亦不带有惩罚性及侮辱性,甲又未能提交依据证明乙公司该培训学习安排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员工培训调动通知书》载明乙公司对员工安排的培训学习属于被申请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情形。综上所述,甲认为《员工培训调动通知书》属于变相调动工作地址及降低起工资,并在乙公司装修期间以乙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四、律师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