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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64人看过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2004年9月21日,甲某与乙某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月18日,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某转账32万元。

2、庭审中,甲某主张,甲某与乙某原于1995年登记结婚,在2003年左右因丙某插足导致甲某与乙某离婚,后乙某回归家庭,甲某与乙某最终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复婚,但是在复婚之后,丙某仍与乙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32万元转账行为实为赠与,且上述财产为甲某与乙某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甲某同意,损害了甲某的财产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丙某应当返还。甲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结婚证、转账记录、保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甲某的提供的保证书显示,乙某承认出轨行为,但没有提及丙某。另,甲某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是乙某的侄女,证人张某当庭作如下陈述:张某2002年大学毕业,毕业后在中山工作,住在乙某家,一开始甲某与乙某关系很好,后来经常吵架,吵架原因是因为丙某插足。但张洪娇并不认识丙某,距离十几米见过一次,没有亲眼见过乙某和丙某存在不正当行为。丙某确认收到乙某转账的32万元,但对甲某提供的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辩称丙某和乙某仅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转款实为乙某向丙某还款,双方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法律分析: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甲某主张乙某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乙某丙某转账的32万元属赠与行为,甲某虽然提供保证书、判决书等作为证据,但甲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某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乙某丙某转账的32万元属于赠与行为,且丙某亦不确认,甲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力不足。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证人张洪娇承认并没有亲眼目睹乙某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行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其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甲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甲某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赠与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爱心人士de 捐助活动;父母在孩子结婚时赠与房屋、车辆等。这些赠与行为的实施就会导致赠与合同的产生,继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是这样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想赠与了,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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