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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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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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43人看过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与乙、周某、吴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并根据该合作协议开办的店铺名称为xx宠物店。2019年9月,甲以自己名义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二手飞度牌机动车,用自己的微信支付了首付款、保险费,并向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xxx支行申请了一笔汽车专项分期款项用于支付汽车款,该汽车登记在xx宠物店名下,车牌号码为abc2019年10月7日乙在微信群里跟甲说“你的车开到180够呛,开到180,整个车都在发抖,吓死我了”,甲回复“你有病啊开180,你别撞死人我要坐牢的”,乙又跟甲说“你的车真的开到180,感觉整个方向机都失灵了”,甲回复“都跟你说了千万不要超速”,乙接着说“你这个车不检查,我感觉你开回哈尔滨觉得有问题,别到时候人死了”。2019年10月16日,乙通过微信跟甲说“车借我用一下”,甲回复“哦”。2019年11月1日,甲与乙、吴某、赖某四人组成了一个微信群。2019年11月22日,乙在微信群里说“车我现在砸了”,甲回复“赶紧砸”,乙说“好的”、“部车我砸了,营业执照本月内我会报地址异常”。2019年11月30日,甲通过微信发信息给xx宠物店的店长“我的车这几天是不是天天在开”,店长回答“偶尔吧,有狗接就开”,甲又问“行驶证在哪”,店长回答“行驶证我不知道放哪,没问”。2021年1月3日,店长微信跟甲说“我话想借车,距话部车依家唔可以用”,甲问“有聊天记录吗”,店长说“我打给他的”,甲又问“有无话部车在哪里”,店长说“无讲”。2019年12月16日,甲收到案涉车辆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违法行为的短信,2020年4月2日,甲收到案涉车辆在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违法行为的短信。甲诉至法院,主张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乙返还该车辆。

 

二、裁判结果

1、确认车牌号为abc的飞度牌机动车所有权由甲享有;

2、乙应向甲返还车牌号为abc的飞度牌机动车。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车辆为动产,其物权的权属认定并不以登记在哪个民事主体名下为准,而是以物权取得的原因法律行为具体内容为准。在本案中,车辆是通过买卖合同发生物权变动,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以自己名义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及保险,并以自己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支付剩余车辆款项,最终实际接受了车辆的交付,应当认定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而根据乙在2019年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也认定车辆为甲所有,而今却认为车辆为xx宠物店所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19年11月22日,乙告知甲“车我现在砸了” 、“部车我砸了,营业执照本月内我会报地址异常”,根据常识该车辆当时是由乙实际占有,而甲之后收到的违章短信表明车辆尚在使用之中,乙没有证据 证实车辆已交由甲实际占有,其也无法律依据占有甲的车辆,因此其应当及时归还案涉车辆给甲。

 

四、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车辆系动产,虽然登记在xx宠物店名下,但甲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房产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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