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
原告于2019年年初开始向乙供应灯饰配件。交易流程为乙通过微信下单,甲公司备货后,以物流方式进行送货,甲公司每月月底将当月月底交易的货物明细通过微信与乙对账。2020年7月25日,乙以承诺人身份向甲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截止至2020年7月25日,乙尚欠甲公司货款380000元,并承诺分30个月每期支付10000元,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分期支付。若未能按承诺支付则承担相关责任及违约条款等。承诺书出具后,乙并未按该承诺内容履行。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货款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2、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法律分析:
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主张乙支付货款380000元,提供经乙签名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及当庭陈述等为证,乙对此未提出抗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已依约供货,乙却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甲公司据此要求乙支付货款380000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380000为基数,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利息为5972.24元)的问题。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的问题。甲公司主张该项请求符合双方签订的《还款承诺书》的约定,且甲公司还提供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其主张有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甲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四、律师建议:
关于是否支持律师费的主张,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是否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