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抢劫罪一案的简析
一、案件概况
李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塑料厂其姑父家中居住,并帮姑父干点活。一天,李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李某产生盗窃邪念。2018年7月间,李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塑料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李某到丁某家玩时,李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李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李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塑料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李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李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19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法院裁判
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期两年执行。
三、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未遂),属于入户盗窃,加重处罚,但不构成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李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同时被告人李某并没有盗得赃物,属于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通俗的说,就是小偷已经偷到东西了,而本案中,李某还没有偷到东西前就被发现了,然后在恐吓被害人后逃跑,因此,被告人李某是盗窃罪未遂。因此,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未遂),不构成抢劫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李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李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李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未遂)。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而非抢劫罪(未遂)。
两种意见最大的分歧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没有盗取财物,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行为已着手,即便没有盗取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中,包括第一阶段犯罪预备,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和制定犯罪方案,第二阶段犯罪着手,犯罪正常实施,达到犯罪目的或法益受侵害,则犯罪既遂,若第三阶段出现犯罪中止或未遂状况,则犯罪进入未完成状态。回到盗窃罪,盗窃罪和抢劫罪在法益保护的角度说,盗窃罪偏重于保护财产安全,而抢劫罪则兼具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结合本案,李某虽然使用了小刀顶住了被害人的脖子,但李某的目的不在于伤害被害人,而是为了逃跑,因此,李某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因此,笔者还是支持第一种意见。从情理的角度来说,笔者觉得第二种意见更能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因为入户盗窃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人们希望加大对这种入户盗窃的处罚,法律也有呼应,我国刑法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加重对入户盗窃的处罚。但是从法理的角度说,必须要从行为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综合考查,做到主客观一致,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虽使用了暴力,但是该暴力的作用力不在于逼迫被害人放弃追讨财物,而是为了逃跑,客观上李某也没有获得财物,因此,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未遂),以入户这一情节加重处罚,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笔者一直认为,定罪是一件非常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司法人员办的案子,对于被告人的来说,司法人员办的是他们的人生。
四、律师建议
虽然说现在的社会治安很好,但是还是建议大家做好安全防护,房门记得反锁,安装防盗窗,单身女性要放一些男性的鞋子或者衣服,快递和外卖尽量不要让配送员入户,地址可以写的模糊一点,夜晚不要单独外出,就本案而言,笔者虽认为,李某不构成抢劫(未遂),但是,盗窃这种入户犯罪,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有些犯罪分子是临时起意,发现是女性,放弃盗窃,转而性侵,因此,女性朋友切不可麻痹大意,自身安全无小事。害人之人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