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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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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丽荣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调试KN95口罩机,安装地点为被告厂区,承包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安装费用为3万元/台,调试费用3.5万元/台。双方约定每验收一台结算一次。截止至2020年5月23日,原告共计为被告安装KN95口罩机15台。安装期间原告安排调试师傅进行调试,被被告拒绝,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未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另行聘请调试人员进行调试。原告为被告安装口罩机共计15台,合计费用45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6万元,仍拖欠原告安装费32.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安装款32.4万元。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3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承包合同;2.图片9张、视频光盘1张;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8张;4.被告出货视频光盘1张;5.通话录音光盘1张及录音文本;6.银行转账记录截图4张。

被告乙公司辩称,1.所述与事实不符。实际完成5台,诉称安装了15台机器无依据。

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安装款3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吿乙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

 

法律分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乙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15台口罩机;二是乙公司是否协商安装费由3万元/台变更为2.2万元/台。

关于焦点一。乙公司聘请的技术人员阿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反映表达已完成了15台口罩机的安装工作,阿华未对安装数量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安装不符合约定的意见,只是称出机后付款。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舜林的通话记录,反映亦表达了已安装完成15台口罩机,要求乙公司付款,范舜林亦未对数量等提出异议,只是称有钱后支付。证人陈伟、秦永富的证言,亦清楚表达了已安装完成15台口罩机的基本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采信的陈述,认定已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成15台口罩机的事实。

关于焦点二。乙公司主张安装了两台口罩机后,双方协商变更之后的安装费为2.2万元/台,称之后的三台口罩机均按2.2万元/台支付款项可印证,但双方对此重大变更内容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予以证实,亦不予确认,乙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乙公司主张变更了安装费为2.2万元/台的意见,不予采纳,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安装费3万元/台结算价款。

综上所述,已按合同约定为乙公司安装完成15台口罩机,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3万元/台付清价款。现乙公司仅支付安装费12.6万元,仍拖欠32.4万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清价款等违约责任,并计付从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损失。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依据,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个人意见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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