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于2020年11月16日入职乙公司,任厂长,工作至2021年1月24日,2021年1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甲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举证了一份经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工资待遇约定复印件及手工填写的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证明其每月底薪及加班事实,但乙公司均不认可。2021年3月18日,甲以乙公司未为其支付休息日工资及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驳回了甲的申请,甲不服提起本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工资及加班费。
二、裁判结果
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甲与乙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在乙公司的职位为厂长,其替乙公司张贴过招聘海报等,从其岗位及身份的特殊性考虑,其应参与了乙公司其他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其未举证证明乙公司存在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因此,甲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亦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现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据理不足。就休息日及晚上加班事实,甲举证的工资待遇约定及考勤记录系复印件,且考勤记录有部分系手工填写,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存疑,甲未举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四、律师建议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担任包括员工招聘、任用、调职等人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岗位,其与普通劳动者不一样,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对于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若该劳动者通过自身职务优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提醒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对用人单位未与其自身签订劳动合同持放任态度,该劳动者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