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开设赌场罪
【承办律师】
姬志文律师
【办案成效】
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并认定其为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未予加重。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化名),男,1987年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25年4月,案外人张某邀约熊某某入股开设赌场,由张某提供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人民汽车城两处房产作为场地并出资装修,承诺收回装修费用后于年底按比例向熊某某分红。
赌场自2025年7月1日经营至同年11月初,设有3个赌博房间,主要以炸金花、卡五星为赌博方式,通过熟人传带方式招揽赌客,从每把赌局赌资中抽取20元至100元不等的抽成。熊某某负责照看赌场、邀约赌客、兑换现金、提取抽成等日常管理工作。赌场经营期间,微信群记录资金滚动兑换流水达80余万元,主犯张某非法获利共计2万元。
2025年11月,因赌客欠款纠纷引发亲属报警,张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6年2月25日,熊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策略与要点】
姬志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到案经过,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自首情节之辩:熊某某于2026年2月2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其后曾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地位作用相对较轻之辩:熊某某系受张某邀约参与犯罪,赌场场地由张某提供、装修费用由张某出资,张某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并系犯意提起者。熊某某虽参与管理,但其管理时间相对较短,未参与赌场初期的筹备与决策,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应认定为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
3.自愿认罪认罚:熊某某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
4.初犯、偶犯:熊某某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再犯可能性低。
姬律师据此请求法庭对熊某某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予以从宽裁量。
【案件结果】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
一、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二、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管理赌场时间相对较短,是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
三、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熊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有效代理】
本案系三人共同开设赌场案件,熊某某在同案被告人中最后到案,且存在投案后翻供的不利情节,自首认定存在争议。姬志文律师精准把握"自动投案后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法律适用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通过精细化分析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推动法院认定熊某某为"地位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而非与主犯张某同等评价。在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律师全面挖掘从宽情节,确保法院采纳公诉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未予加重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本案结果仅供参考,每案具体情况不同,请勿简单类比。如遇法律问题,建议及时联系姬志文律师咨询分析。
姬志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