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何某甲诉称,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某乙,杨某乙承诺将何某甲之女何某乙转入某中学就读,并收取转学费21万元。何某甲于2021年8月分别向案外人杨某丙及杨某乙转账10万元和11万元。同年9月开学后,因孩子未能如期入学,杨某乙于12月退还9万元,尚欠12万元。何某甲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乙退还12万元。
被告杨某乙在葛晓库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何某甲实际仅向其转账11万元。杨某乙已于2021年12月退还9万元。因入学事宜实际由案外人潘某甲经办,何某甲、杨某乙及潘某甲等人已签订《何某乙误学处理协议》,明确约定由潘某甲负责退还剩余费用并支付补偿金,与杨某乙无关。此后潘某甲已退还剩余款项。杨某乙仅为中间人,未占有任何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何某甲无权要求其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是否应承担退还12万元款项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甲委托杨某乙办理入学事宜,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竞争入学的权利,违背公序良俗,该委托约定无效,相关费用应予返还。然而,关于退款责任主体,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潘某甲出具的欠条及《何某乙误学处理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何某甲对协议内容明知且未提异议,清楚杨某乙仅为中间人,且后续催款均指向潘某甲。协议明确约定由潘某甲承担退还剩余本金及支付补偿金的责任。杨某乙虽参与协调,但并未实际占有涉案12万元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亦非协议约定的退款责任主体。此外,何某甲并非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27万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全额退款的诉求,葛律师精准定位案件核心,通过深挖微信聊天记录与《误学处理协议》,成功证明被告杨某乙仅为中间人且未实际占有款项。葛律师巧妙运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清晰界定了各方责任主体,有效切断了原告对被告的索赔路径。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法院采纳答辩意见,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