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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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家属院物业服务纠纷:西安葛晓库律师厘清事实服务关系,最大限度保障物业合法权益

发布者:葛晓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物业公司自2008年起为某家属院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家属委员会多次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汪某甲、申某乙系该家属院某房屋的业主及共有人。合同约定了住宅物业费、生活垃圾费及供暖费等收费标准。2023年,因天然气涨价,某物业公司与家委会协商将供暖费上调并公示。自2020年10月起,二被告拒绝支付物业费、垃圾费及暖气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葛晓库律师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费三千余元、垃圾费三百余元、2020年11月至2025年2月的暖气费1.8万余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辩称,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体不适格,未提供物业服务,且供暖费超过法定标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二被告的缴费义务;三、诉讼时效的认定;四、供暖费数额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物业公司虽与家委会签约存在瑕疵,但自2008年起长期提供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业主亦实际交纳过费用,故其具备收取物业费的主体资格。其次,不动产登记及居住证明等证实汪某甲为业主,申某乙为共有人,二人应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再次,关于诉讼时效,因某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张过权利,该部分费用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2022年1月之后的费用未超时效。最后,关于供暖费,自备锅炉集中供暖因天然气涨价,经物业与家委会协商一致并公示,调价程序符合小区公共管理要求,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单方拒认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依法判决: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两千余元、生活垃圾费两百余元,合计两千余元;二、二被告支付某物业公司2022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供暖费1.3万余元;三、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两百余元,某物业公司负担一百余元。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及诉讼时效抗辩,葛律师通过梳理多年来的物业服务合同、缴费回单及家委会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成功构建了原告提供事实服务并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同时,针对供暖费调价争议,葛律师精准把握小区自治与物业公共服务的法律边界,论证了调价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部分诉求因诉讼时效受限的情况下,葛律师及时调整庭审策略,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支持了核心诉求,实现了部分胜诉的良好效果。

葛晓库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功底扎实,理论素养深厚,曾就职于重庆某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部门,现为北京德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6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