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一家实业企业,此前因某区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导致其自备电厂、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及造纸厂被强制关闭并拆除。某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关闭决定,应当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行政补偿。然而,在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法院均认为某公司在关闭后已经获得了“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和“排污权回购资金”,且拆除有关设备及附属设施、解除合同损失、土地租金等损失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从而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某区政府补偿6.5亿余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对该二审判决不服,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委托葛晓库律师等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某区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机关发放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及“排污权回购资金”等环保奖励性质的资金,是否能够等同于或折抵因关停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行政补偿责任;其二,企业因关停所遭受的拆除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失、解除合同损失以及土地租金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被纳入行政补偿的法定范围。某区政府主张已发放相关奖励资金即履行了补偿义务,而某公司则坚持奖励资金与行政补偿系不同法律性质,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为某公司关闭后已经获得奖励资金,再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混淆了关停企业的环保奖励资金与关停行为造成直接损失应当承担的行政补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二审判决未对某公司的直接损失作出实质性认定,仅以“以奖代补”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赔偿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某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一裁定为某公司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行政补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葛晓库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二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葛律师精准捕捉到原审法院在“环保奖励资金”与“行政补偿责任”概念上的混淆,敏锐指出“以奖代补”不能替代法定行政补偿的核心法律逻辑。在再审阶段,葛律师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事实不清,最终促成最高法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这体现了葛律师深厚的行政法功底及在重大疑难案件中为客户争取权益的危机处理能力。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