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自2013年2月起,经人介绍至房某甲实际控制的某公司一、某公司二、某公司三及某公司四处工作。近十年间,王某甲接受房某甲及四被告的管理,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化,工资发放主体在房某甲个人、指定人员及四被告之间混同,且存在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却被收走的情形。2022年9月,房某甲安排项目管理人员通知王某甲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甲遂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某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一支付拖欠工资4.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万余元、失业金损失3.5万余元并补缴社保,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四被告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及连带责任;二是某公司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应否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及年休假工资能否成立。
庭审中,某公司一抗辩称双方于2022年8月才建立劳动关系,此前为劳务关系,且原告系自行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同时主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保。其他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注册地址相同,存在股东混同,且均向原告发放过工资,构成工作地点与财务混同,应对原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离职原因,因双方均无法证明己方主张,法院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法院采信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认定其2013年入职,判决某公司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万余元。对于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00余元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证明待岗事实及违法解除事实,欠付工资及赔偿金诉求被驳回;社保补缴及失业金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最终判决某公司一支付经济补偿金6.3万余元及年休假工资2900余元,某公司二、三、四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四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复杂局面,葛律师精准切入,通过调取企业信用报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了四被告在人员、财务及工作地点上的高度混同,为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奠定坚实基础。在离职原因举证困难的危机下,葛律师灵活调整策略,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并巧妙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成功将原告入职年限追溯至2013年,最大化争取到6.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