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置业公司诉称,2017年底其承接某街道办事处拆迁项目监理工程,因无资质,与被告某项目管理公司口头约定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并任命被告李某乙为现场主管。项目完成后,某街道办事处向某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监理费118.7万余元。2019年1月双方结算,某项目管理公司尚欠43.9万余元。李某乙向第三人刘某乙出具借条,承诺对48万元监理费承担还款责任。后李某乙妻子转账10万元后失联。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43.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某置业公司是否为案涉项目的适格主体,即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的合同关系及款项实际归属。
某项目管理公司辩称,其系中标方,将项目内部承包给员工李某乙,扣除管理费19.6万余元及保证金5.9万余元后,余款93.1万余元已全额支付给李某乙,与原告无关。
李某乙辩称,其收款后将55.1万余元转给刘某乙,包含中介费及归还借款9.9万余元。其出具的借条及情况说明均针对刘某乙个人,自认与刘某乙存在个人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
刘某乙则主张,项目系原告项目,其收款及借条均系职务行为,代表原告收取监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系李某乙支付给刘某乙个人,相关借条及说明均针对刘某乙个人。李某乙自认与刘某乙存在个人借款及债务关系。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项目合同主体,第三人主张的职务行为亦无证据佐证。原告与案涉款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置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余元予以退还。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准确界定客户与李某乙的内部承包关系,有力驳斥了原告“借用资质”的虚假主张。其次,通过严密梳理资金流向,证明客户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已全额支付款项,完成履约义务。最后,敏锐抓住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核心抗辩点,揭示原告与实际收款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同。最终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为客户免除了数十万元的赔偿风险,实现了胜诉结果。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