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和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军事行动地区对无辜居民实施残害、掠夺行为。所谓军事行动地区,既包括我军作战地区,也包括我军宣布的戒严地区。所谓“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国无任何敌对行动的军事行动地区的居民群众。所谓“残害”,是指对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实施伤害、强奸、烧杀等暴行。所谓掠夺,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的财物。
本罪的主体是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会危害我国军事利益,侵犯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故意实施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