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对俘虏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事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所谓“俘虏”,即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所谓“私放”,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俘虏放走。
本罪的主体是对俘虏有管理、看护等权限的军官和值勤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俘虏而私自予以释放。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碍于私情、贪财、贪图女色等。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的行为。所谓“虐待”,是指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有病不给治疗、精神上进行摧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造成俘虏伤亡的,虐待俘虏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等等。
本罪主体为管理俘虏的军职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规定》第31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2)虐待俘虏3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3次以上的;(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4)虐待伤病俘虏的;(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44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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