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军职人员,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和军人的生命健康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所谓拒不救治,是指有条件救治而拒绝救治。如果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医疗卫生条件以及个人的医疗技术水平认为没有条件实施救护或治疗行为,强行实施可能更严重损害危重伤病军人的身体或导致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因而不愿意实施救护治疗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中具有救护、治疗职责的人员,如军医、护理人员等。普通参战士兵和军官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属于危重伤病军人,并且有条件救治而拒绝救治。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发泄私愤、怕苦怕累、害怕传染病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