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作战利益,同时也包括战场上伤病军人的被救护权利。犯罪对象是战场上的伤病军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所谓“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是指行为人在战场上对伤病军人有救护职责而故意不予救护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对伤病军人负有救护任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对伤病员有救护责任的救护人员和指挥人员。其他军职人员在战场上对伤病军人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虽然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不构成犯罪,可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予以军纪处理。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至于出自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对伤病军人负有救护责任的救护人员和指挥人员因为过失而将伤病军人留在战场上的,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以“情节恶劣”为条件。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贪生怕死,苟且保命,对有条件救护的伤病员故意不予抢救,或者对已抢救下来的伤病员无故遗弃的;因遗弃行为而造成伤病军人死亡、残废、被俘、被杀等严重后果的;遗弃伤病军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瓦解军心斗志的,等等。如果战斗情况极其紧急,确实无条件把伤病军人抢救下来或带走的,不应视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