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以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
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船舰、化学武器、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防化等军事技术设备。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如被装、粮秣、车船、油料、医药、器材和军事设施工程材料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非军职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