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以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应当注意,非法出卖或者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武器装备出卖的,应当以所构成的具体犯罪从重论处,而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
本罪的主体是对于武器装备有合法管理或者执掌权力的军职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根据《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