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自作主张,随意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一般是指军人中武器装备的保管者、使用者、看护者。军中文职人员一般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言的,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则是明知而故犯的。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0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