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船舰、化学武器、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防化等军事技术设备。对于这些武器装备,军队有关部门都分别制定有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本罪的行为违反了这些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二是行为的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以及擅自使用武器装备等情况;三是行为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或其他重大损失等。
(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也可能是明知故犯。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而言的。
(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一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只有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虽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但行为情节不严重,并且也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能按一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理。
(2)区分本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则不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武器装备的过程中,并未违反有关使用规定,而是由于其不能预见的原因,如机械故障,从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损害结果,这种情况因行为人不存在过失,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3)区分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危害后果上完全一样。但前者致人重伤、死亡是由军职人员在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的;后者则与此不同。
(4)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尽管军用车辆属于武器装备的范围,但一般情况下,军用车辆交通肇事的,应按交通肇事处理,而不应按武器装备肇事处理。但军用炮车、坦克、装甲运兵车、导弹牵引车等机动车辆在训练、作战、执行任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则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5)区分本罪与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三者虽都是行为人违反某种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但有严格的区别:第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而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则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则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第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前者要求必须是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后两者则无此限制。第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客体是部队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而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该罪所指的危险品不属于“武器装备”的范围。
(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毁坏重要军事装备等情况。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